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实施以来,全市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2018年秋冬季好于关中地区平均水平,2019年秋冬季全面完成考核目标,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与中、省各项考核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还有一定难度。
为进一步夯实压力,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力争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战,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0〕61号),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
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渭政发〔2018〕42号)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020年10-12月,市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6天以内;2021年1-3月,市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95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5天以内,。
二、重点任务
(一)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提升环保基础工作整体水平。持续开展绩效分级评级工作,确保将有关要求告知辖区相关企业,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对国家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落实全省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根据省上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持续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按照预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提前指导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3.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配合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当收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及时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落实区域统一预警启动与解除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4.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2020年采暖期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可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式取暖。2020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2020年采暖期前,完成全市农村地区30.45万户居民散煤替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新增天然气量优先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加大配套电网工程、天然气管网建设等基础设施支持和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6.严防散煤复烧。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确保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7.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20年12月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小麦秸秆还田利用率82%,玉米秸秆还田利用率90%。(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8.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完成整改的列入“白名单”,新发现的及时建档立册,纳入管理台账,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强化“散乱污”企业排查及日常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9.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陕环函〔2019〕301号),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加快推进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清洁运输改造。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10.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贯彻落实省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力度,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2020年底前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480万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1.加快推进车辆淘汰更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2020年底前,累计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18777辆,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车1894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12.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深入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不得以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对性的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别牵头)
13.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严禁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物流园区、高排放控制区等为重点,做到重点场所全覆盖,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14.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照中省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2020年12月底前,化解煤炭产能102万吨,持续推进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搬迁。加快淘汰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推动独立焦化企业逐步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牵头)
15.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巩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成效、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巩固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拆改成效,在清洁能源保障的前提下,发现一台,拆改一台。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16.持续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省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依法关停不达标工业炉窑。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17.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按照中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18.强化扬尘管控。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鼓励各地继续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推进物料堆放场所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以及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力争完成目标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蓝天保卫战总体工作方案及各专项工作方案,逐条逐项分析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落实峰谷分时价格制度,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居民“煤改气”2020-2021年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重点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牵头)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继续加强降尘监测,加强数据质控,确保数据质量,并及时将降尘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同时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工复产;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VOCs产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强化考核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作为各级督察重点。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重点督察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全市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提请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