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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2020/3/18
青岛市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不断深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去年对家具、汽车等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全市涂装行业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包括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推广力度不足、有机废气收集效果差导致无组织排放较重、部分已安装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偏低等。2020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第二阶段标准正式实施,再次加严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部分企业难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为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在全市范围开展好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生产过程中涉及涂装工序,主要产污环节废气未进行全密闭或微负压收集,收集措施不完善的企业;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效率较低的末端治理设施,导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具体行业范围及适用标准详见附件1。
二、治理要求
(一)源头控制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通过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紫外光固化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使用水性胶粘剂或无溶剂胶粘剂,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二)过程控制
1.原辅料调配和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调配作业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溶剂和含溶剂物料在容器间的转移宜通过管道输送或桶泵输送,转运过程应采用密闭盛装容器,涂料使用前后及时封闭容器口,防止溢散。设置密闭回收物料系统,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2.废气收集。涂装工序原则上应在配备有效挥发性有机物收集系统的全密闭空间内进行,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自动化连续生产装置。若涂装工序无法做到全密闭(如吊线、滑轨等),则应保持该工序所在生产车间全封闭、微负压。
(三)治理技术
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烘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将大风量、低浓度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转变为小风量、高浓度的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处置,或直接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涂装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鼓励建设涂装中心,实现有机废气高效处置。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强化监管,组织摸底排查(2月—4月)
各分局要尽快组织对辖区涂装企业进行摸底排查,主要排查涂装企业溶剂型涂料使用情况及是否存在替代可能、废气收集是否达到全密闭或微负压、末端治理设施是否低效以及能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是否大于0.5千克/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时,是否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系统联网。
对摸底排查出的末端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单纯活性炭吸附等低效设施的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要强化有机物废气的监督性监测,各分局4月底前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此类企业开展一次随机的监督性监测,切实摸清企业污染物是否能够达标排放。
在全面摸排期间,各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核实企业废气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如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等。对使用活性炭吸附类末端处理设施的,要重点核实活性炭更换是否及时,吸附饱和的活性炭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转移联单记录是否与更换记录匹配。
各分局将摸底排查情况及监测情况(附件2)于4月底前通过金宏网报送至报市局大气处。
(二)组织实施治理(5月—11月)
对摸底排查出应实施治理的企业,各分局要组织开展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治理标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强化废气收集、建设适宜高效治污设施等措施,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同时确保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符合相关标准。
各分局将涂装行业治理项目表(附件3)于5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至报市局大气处。
四、有关要求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污染物质活性高,对空气质量影响显著。全面实施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能够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大幅度减排,也是落实“十三五”全市挥发性有机物减排30%的重要措施,将对各区市新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倍量替代及年度区市政府减排考核产生较大影响,请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力争在考核中取得优良成绩。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宣贯,全面掌握涂装行业治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手段,扎扎实实全面推进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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