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 突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统筹调度
加快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
定期分析全国及各省区市空气质量情况和空气质量目标完成进度,对目标完成情况低于时序进度要求或明显恶化的省份进行预警,督促加大工作力度,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 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持续推进散煤治理,将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配合财政部持续对纳入试点的城市给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指导重点区域推进平原地区散煤清零;推动农副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业、农村生活散煤清洁能源替代。
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新能源化发展;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清洁运输要求为切入点,广泛构建新能源重卡应用场景,为新能源重卡行业发展提供新动能。
三 持续抓好大气污染治理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
固定源方面
持续推进VOCs综合整治,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持续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
深入开展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厂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推动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工业炉窑提标改造,鼓励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推动低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
移动源方面
稳妥推进全国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
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一步强化新车、在用车排放监管。
积极组织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平台建设试运行,持续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在线监控联网,积极探索研究机动车环保高科技自动化监管平台和大数据监管应用。
面源方面
以东北地区为重点,跟踪调度秸秆禁烧工作,对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省份,第一时间预警提醒。
以大型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大气氨减排技术路线。
组织编制餐饮业油烟治理典型案例汇编。
四 全力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深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天山北坡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等逐步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以重污染天气应对“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 为重要手段,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企业提升绩效等级,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实现污染减排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推动各地持续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地方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等行为,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效能。
指导修(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指导地方按照最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修(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五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环境管理
修订出台《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持续推进《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编制工作。
梳理总结国外成熟的HFCs配额分配方案和国内含氢氯氟烃等ODS配额核发管理经验,深入调研分析我国HFCs生产和使用相关行业企业现状、发展趋势和管理要求,明确HFCs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的原则、方法和范围等,研究制定2024年全国HFCs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文件,确保国家履约目标实现。
六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
推动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持续推动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完善噪声与振动生态环境标准。
系统强化噪声监测能力,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推动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