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炼焦化学工业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为落实《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机制,实现监管执法全时段、全要素、全覆盖,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口连续自动监测、无组织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大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管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口连续自动监测、无组织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大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焦化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安全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HJ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8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 13/T 2544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 13/T 2545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DB 13/T 2546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安装验收与运行技术规范

  DB 13/2863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DB 31/T 1090 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DB 11/T 1708 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 号)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 号)

  《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关于印发〈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中环协〔2020〕4 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20〕161 号)

  《关于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609)

  《关于扎实推进重点排污单位门禁、视频、参数监控联网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133)

  《关于加快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冀环规范〔2021〕1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6171、HJ 75、HJ 1013、DB 11/T 17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16171、HJ 75、HJ 1013、DB 11/T 1708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常规机焦炉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3.2 热回收焦炉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 CEMS。

  3.4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 NMHC-CEMS。

  3.5 厂界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采用 HJ 653 中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对企业厂界处环境空气中 TSP 进行连续自动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系统。

  3.6 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

  采用光散射、电化学、金属氧化物或光离子的传感器检测方法的,可以直接用于监测大气污染状况的监测设备,检测参数可以包含 TSP、PM10、PM2.5、SO2、NO2、CO、O3TVOC 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3.7 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采用 FID 检测器,对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自动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系统。

  3.8 网络摄像机

  一种将视频信号数字化后由压缩芯片压缩,经网络传输,用户可以通过网络使用监控软件观看远程视频图像,或根据授权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操作的摄像机。

  4 、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4.1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4.1.1 有组织排放口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安装要

  常规机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烟气排气筒均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常规机焦炉和热回收焦炉装煤、推焦(接焦)、干熄焦废气排气筒均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常规机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筛贮焦废气排气筒均安装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常规机焦炉燃气锅炉烟气排气筒均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采用氨法脱硝的)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常规机焦炉煤气净化单元排气筒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各废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具备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测量功能。有组织排放口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要求参见附录 A。

  4.1.2 厂界无组织排放安装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要求

  在厂界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八个方位分别布设厂界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包含 TSP 及气象参数(风向、风速)测量功能。其中,主导风向上下及垂线两侧四个方位同时布设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钢铁企业涉及有焦化的,在距离焦炉最近一侧厂界安装2个方位的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系统。

  煤气净化工序、焦化产品回收以及污水处理站工序主导风向东南、西北布设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包含非甲烷总烃及气象参数(风向、风速)测量功能。厂界无组织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要求参见附录 A。

  4.2 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安装监控系统要求

  对主要产尘点位、产 VOCs 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TSP),安装位置如下:

  火车翻车区域、汽车卸料区、料场内装载车上料区、料场所有出入口、配煤塔顶、煤破碎机及出料口、装煤塔顶、焦炉炉体、焦炉机侧两端、焦炉焦侧两端、二次推焦(热回收焦炉)、干熄炉顶部、湿熄焦塔底、焦炭转运落料点、冷凝鼓风贮槽区(常规机焦炉)、煤气净化单元库区(常规机焦炉)、酚氰废水处理站(常规机焦炉)、危废间内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中焦炉炉体、冷凝鼓风和库区安装红外热成像视频监控系统。

  干熄炉排焦口、焦炭振动筛、焦仓顶布料区域、焦仓底出料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TSP)。

监控系统安装要求参见附录 B。

  4.3 生产和环保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监控要求

  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 号)要求,对各生产工序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中相关参数进行监控。相关参数要求参见附录C。

  4.4 门禁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建立门禁系统,在厂区各物流出入口建立门禁系统,自动识别车牌、违规车辆实时报警(人工抬杆、不符合车辆排放阶段等),实时采集车辆出入信息。

  5、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要求

  用于监测的仪器(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除外),均需选取经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5.1 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性能与运行管理要

  常规污染物 CEMS 系统的安装及性能,包括站房建设、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参照 HJ 75、HJ 76 执行。非甲烷总烃 NMHC-CEMS 系统的安装及性能,包括站房建设、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参照 HJ 1013 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CEMS 和 NMHC-CEMS 的参数监控、站房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参照《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门禁监控、视频监控、参数监控有关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CEMS 和 NMHC-CEMS 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工作,参照 HJ 75 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5.2 厂界无组织排放连续自动监测安装、性能与运行管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安装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厂界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应安装在厂界外 10 m 范围内无强电磁干扰处,采样口保证高出围墙 20 cm~30 cm,周围水平面应保证 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企业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安装在厂界内或围墙上,视同与厂界外 10 m 范围内监测数据等效。

  厂界无组织排放安装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分析方法、性能指标、数据记录与传输等,参照 HJ 653、DB 31/T 1090 执行。

  厂界无组织排放安装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参照 HJ 817、DB 31/T 1090 执行。

  厂内化产区、污水处理站、厂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点安装位置参照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性能指标满足《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5.3 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安装、性能与运行管理要求

  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应安装在生产工艺和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等无组织排放控制系统周边。

  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的分析方法、性能指标、数据记录与传输等,参照 DB 13/T 2544 执行。

  多参数微型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参照 DB 13/T 2546 执行。

  5.4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性能及运行管理要求

  常规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网络摄像机,摄像头视野覆盖整个预监控区域,按照 GB/T 28181 视频传输协议进行实时视频、历史视频以及关键活动视频传输。视频数据储存至少保留 6 个月。摄像机参数参照 DB 11/T 1708 相关要求。红外热成像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自动连续气体泄漏检测并持续监控和警报功能。

  视频监控运行期间定期清洁视频监控摄像头,保持镜头清晰,发现设备有遮挡、污损、偏移等情况时,立即恢复,保证线路畅通。

  5.5 门禁监控系统安装、性能及运行管理要求

  门禁系统安装在厂区各物流出入口,具备自动识别车牌、违规车辆实时报警(人工抬杆、不符合车辆排放阶段等)功能,实时采集车辆出入信息,监控数据至少保存 6 个月,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至少保存一年。

  门禁系统定期巡检维护,运行过程及时更新车辆信息,同时保持摄像头镜片干净无污,信息正常传输。

  5.6 联网要求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须保证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部门系统之间的连通。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及其它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现场机与上位机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等应符合HJ 212 有关要求;视频监控设备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按照GB/T28181 视频传输协议进行实时视频、历史视频以及关键活动视频传输,视频编码规则及命名规则符合有关要求。

  6、实施与监督

  本规范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应遵守本规范的管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连续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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