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锚定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世界领先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展深度、拓宽广度,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海南样板。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较国家下达目标值多5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1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第90百分位数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稳定,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5%以上,全面消除省控地表水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在99%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整体补齐生态环境领域基础设施短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形成生态文明建设海南样板。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海南成为在国际上展示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靓丽名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深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加快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发展,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有效控制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深入推进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提前研究部署碳中和发展战略,开展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
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前提下,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严控煤炭消费增长,禁止新增煤电项目,支持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天然气发电,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动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十四五”时期,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2%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5%。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行“两高一低”项目动态清单管理,推进“两高一低”项目管理要求融入项目招商、审批环节,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按照规定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方案,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实施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打造绿色供应链。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深化工业、建筑、交通领域及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全面实施节水行动,加强再生水利用。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深化“多规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格局。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探索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持续推进“禁塑”,加快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应用。深入推进绿色创建行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深入打好空气质量对标攻坚战
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全链条闭环管理。强化精准施策,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聚焦冬春季大气污染,实施攻坚行动。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餐饮油烟监管治理和氨排放控制。持续抓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推动水泥、玻璃等产业转型升级。全省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推动现有锅炉提标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0.13万吨和0.40万吨,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加强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深入开展清洁柴油车(机)行动,持续推进机动车结构优化,淘汰老旧车,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达标排放监管和执法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加快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推进恶臭异味和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化工、制药、工业涂装、橡胶等行业恶臭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垃圾、污水处理各环节臭气异味控制。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重点加强群众关心的施工、工业、餐饮、娱乐、商业等噪声污染防治。到2024年,海口、三亚、儋州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三)深入打好“六水共治”水污染治理攻坚战
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系统推进“六水共治”。开展全省流域减流、脱水、断流状况调查,保障生态流量。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持续建设美丽河湖。加强农业农村、城镇生活及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到2024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省控地表水及重点管控入海河流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
深入抓好城市黑臭水体和城镇内河(湖)治理。全面摸排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底数和运行现状,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深入推进城市黑臭水体和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各市县按期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按要求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达标年限等;到2023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省治水攻坚工作要求;到2024年,全省重点治理的城镇内河(湖)水质达到“十四五”目标要求。
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城乡供水格局,加快发展城乡一体化或跨区域联片规模化供水。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农村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升至85%以上。探索建立全链条饮用水水质监督和风险预警机制。
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强化陆域海域的协同治理。突出抓好入海污染源整治,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加强入海河流治理、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重点海湾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强化港口船舶污染控制,在全省商港、渔港建立并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实现到港船舶污染物“零排放、全接收”。加强海洋垃圾污染治理,2023年底前沿海市县基本建立“海上环卫”制度。
(四)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推进农村水污染治理。统筹农村改厕尾水与其他生活污水协同治理,分区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管、用一体化。系统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推动实现“长治久清”。到2025年,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全部消除。
强化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农村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裸露地面综合整治,基本解决村庄土地裸露、尘土飞扬等突出问题。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各市县逐步实现辖区内农耕地区域高清视频监控全覆盖。深入推进气代柴薪工作,积极推进燃气下乡进村,全面推广农村用气。
推进农村废弃物污染防治。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开展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建立农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
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发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到2025年,全省化学农药、化肥单位面积施用量较2020年减少1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
持续推动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力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估。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联动监管。完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合理规划,加强农药、化工、危废处置和垃圾填埋等重点行业地块的规划用途管控。
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强化地下水风险管控,加强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治。完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深化三亚“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以地级市为引领、区域协同共进的“无废岛”建设梯队。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落实电器电子、铅蓄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提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能力。
(六)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开展海南岛及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评估,建立覆盖陆海的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库。加强海洋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建立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遗传资源繁育基地。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湿地、热带雨林、重点流域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快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推行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退塘还湖还湿工作。推进城市生态化改造,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2.1%,湿地保护率达到国家下达目标。
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定期开展生态监测,开展全省生态质量评估。探索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七)严密防范环境风险
加强进出境环境安全监管。加快进出境生物安全监管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外来物种引入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体系建设。完善进口农业转基因物种及转基因育种生物安全监管。禁止“洋垃圾”入境。加强保税维修过程环境风险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利用能力。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机制,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提升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督察力度。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扎实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稳妥推进闲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加强核电厂周边和典型电磁发射设施的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完善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着力提升核与辐射应急能力,提高应急监测装备水平。
加强新污染物风险防控。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推进新污染物防治体系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探索开展海洋微塑料环境影响评估。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强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跨部门、跨流域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完成全省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一废一库一品”环境安全监管力度。统筹全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物资紧急调度能力。
(八)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建立健全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和绿色标准体系。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及刑事司法等衔接。
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测队伍业务能力。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强化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对象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和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建设。探索开展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鼓励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项目,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本地环境科研院所能力提升。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智慧化决策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财力资源有效配置。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纳入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对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相匹配。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主题宣传活动和公益活动,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发展壮大。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不断拓展环保设施公众开放领域。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推动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行动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部门协同、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推动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不断强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任务落实,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实化攻坚举措和年度目标,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法院和检察院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省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三)强化监督考核。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继续开展市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攻坚战任务进度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