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解读《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四川省水泥行业稳步发展,2015-2019年间,水泥产能增长1%。2019年全省产量为14172.1万吨,占全国水泥产量的6%,同比增长0.18%。水泥行业是传统的重污染行业,是全省NOx、PM2.5主要排放来源之一,排放占比均大于10%。当前我省PM2.5持续改善压力大,NOx通过二次转化生成的硝酸盐是秋冬季灰霾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水泥工业是我省PM2.5、NOx的排放大户,必须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度。

  目前,四川省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随着全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美丽四川工作的推进,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较大提高,绵阳、乐山、广安等城市开展了提标升级改造,现行国家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四川省对水泥行业排污的管控要求。通过制定《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促进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降低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问题和污染特点是什么?

  无组织排放管理不到位。随着近几年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提高,以及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推进,全省水泥企业有组织污染物浓度均达标排放,但部分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仅石灰石堆场全封闭,煤粉、砂岩、页岩等其他原辅料堆场未封闭,货车运输时扬尘无组织排放较大;临时堆存物料未覆盖;装车收尘无组织控制差;矿山道路无降尘措施,且由于矿山道路上重型货车运输频繁,道路硬化后也极易损坏。

  超负荷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小马拉大车”。随着水泥需求市场回暖,当前水泥企业大多超负荷生产,而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均依据设计生产能力进行设计,超负荷生产后,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致使处理能力不足,个别企业熟料转运、窑头、分解炉出现明显粉尘排放,导致“治污”反“致污”。

  氨逃逸缺少监管手段。水泥行业氨逃逸问题被忽视,且缺少监管手段。目前全省水泥企业脱硝均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多采用氨水作为还原剂将NOx还原为氮气和水。绵阳、乐山等地纷纷出台水泥超低排放规定,辅之差异化错峰为条件,不断提高水泥行业污染治理水平。为达到指标要求,不少企业一味地通过大量喷氨水的方式降低NOx浓度,造成了氨逃逸的问题。虽然国家标准中有氨排放限值的规定,但地方并未将氨排放浓度作为企业是否达标的考核指标,有些企业甚至未开展氨排放浓度的监测。

  不同污染物排放量均以大型企业为主。以PM10、PM2.5、NOx为例,大型企业排放占比分别为76%、76%、63%。从城市来看,达州、绵阳、宜宾、成都污染物排放量较高,排放占比分别为8%~11%、8%~11%、8%~10%、6%~27%,其余城市各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不足10%。各城市污染物排放量与水泥产量分布基本一致。

  为什么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过程中,环境保护标准起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原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北京市、重庆市、河北省、贵州省、福建省、广东省等省(市)先后出台了更严格的水泥行业地方标准。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中指出“完善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黄金、稀土等原材料工业标准,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上下游协同作用,加快传统材料升级换代步伐”。2018年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也规定“加快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四川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研究报告》的函(川环函〔2020〕498号)中明确指出“加快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标准。出台《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产业升级”。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等。

  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衔接性原则。以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为基础,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国家标准。二是先进性原则。研究国外发达地区水泥行业污染控制技术发展状况,结合国内工艺和技术发展现状,基于本地实际情况,以促进环保技术进步为原则,制定此标准。三是可行性原则。结合本地区污染水平和治理能力,充分衡量客观科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操作可行等4方面,制定排放标准,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

  本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路线如下:首先,通过资料收集和调研等途径掌握四川省水泥企业的分布情况,核算全省水泥及水泥制品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确定现场调研测试的选取原则,确保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及攀西地区都有所覆盖。其次,对不同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包括不同工段有组织、厂区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分析水泥行业污染排放特征,掌握重点排污环节;第三,采用现场调查的方式掌握不同工段所采取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通过测试和调研的方式获取各种措施的治理效率,确定排放限值;第四,赴河南、河北等省调研学习水泥工业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标准制定提供借鉴;最后,通过咨询相关省级部门、市(州)生态环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专家和领导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工段划分的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四川省地域广阔,不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差异较大。攀枝花市、阿坝、甘孜、凉山州等4市(州)空气质量较好,气象扩散条件好,为了充分体现标准的公平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其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企业边界颗粒物执行较为宽松的排放限值。盆地内17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面临的形势较严峻,气象扩散条件差,联防联控要求更高,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企业边界颗粒物执行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另外,根据实际测试数据表明,不同生产过程、生产设备污染物排放特征不尽相同,故分为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3个生产过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烘干磨、煤磨、破碎机、包装机、水泥仓等10余个生产设备,不同生产过程、生产设备执行不同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本标准制定本着“围绕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原则,筛选确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控制因子。同时,在借鉴相关国家标准和国内其它地区排放标准制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首要目标,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污染排放相对复杂,主要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机、烘干磨、煤磨等烘干设备主要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仅排放颗粒物。标准根据各生产设备污染排放特征选取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实际测试数据表明,各生产设备通过对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后颗粒物浓度差异较小,故执行相同颗粒物排放限值。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其他污染物根据实测浓度及污染治理设施最佳治理效率确定排放限值。

  水泥企业边界排放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和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排放限值根据实测浓度及污染治理设施最佳治理效率确定。

  本标准的实施将对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本标准实施后,四川省各市(州)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将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将得到实质性改善。以2019年全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基准,标准实施后全省水泥将减排1.8万吨PM10、1.2万吨PM2.5、0.7万吨SO2、1.5万吨NOx,减排比例分别为36.7%、36.7%、48.8%、43.8%。因此,本标准实施后,四川省水泥工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将大大降低,环境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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