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属地责任,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出台了《平顶山市市内五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月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所属的39个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考核PM10、PM2.5两项指标,按浓度由低到高确定排名。
环境空气质量实行旬排名、月考核制度。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后5位的,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公开约谈;连续3个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后5位的,对乡(镇、街道)党委主要领导进行公开约谈。
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采用各乡(镇、街道)安装的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对出现人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乡(镇、街道),除依法依规查处外,当月排名判定为末位;考核周期内无监测数据或单项因子达不到数据有效性规定的,当月排名判定为末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