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干预环境监测最高可罚款20万元


  未保存原始环境监测记录、干预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要挟监测机构“美化”数据……企业自行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出现违法行为,最高将被罚款20万元。昨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根据近日发布的《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委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监测机构在企业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时,企业应全程跟踪并现场拍照或拍摄视频,不得干预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

 

委托环境监测须保存完整记录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企业自行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了大量的环境监测工作。比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核发申领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这些监测任务的数据,除了提供给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外,也为企业自证守法、及时调整污染处理工艺等提供了依据。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础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自行委托监测机构开展活动,提出了三点规范要求:依法保存完整的环境监测记录、全程跟踪环境监测活动、不得干预环境监测活动。对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将被追责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还强调,企业不得干预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不得以监测数据达标为目的与监测机构进行私底协商,更不能以中止合同、拒绝付款威胁等要挟监测机构进行数据“美化”,干预数据结果。企业若存在以上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加大其监察监测力度。

 

  据介绍,今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还通报一起环境监测机构处罚案。广东华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接受委托环境监测过程中,其中为三家企业出具的三份监测报告,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还建议,企业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网址:http://dgepb.dg.gov.cn.)“数据中心”,公开目录导航“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中进行关键字查询,选择市场诚信度较高的监测机构,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

 

来源;东莞时间网 (记者 周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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